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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背后的中国式胜利
时间:2012-01-01   作者:吕丹布恩

  今年夏天,接受了多场雷雨洗礼的北京,再次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626,在京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下称《北京条约》)正式签署,历经十多年的艰难谈判终于修成正果。

  具体来说,《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音乐、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该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在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上的空白,并将这种权利保护延展至互联网以及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不再区分录音或者视频等录制方式,保护期限也延长到50年。

  《北京条约》对于完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作用无需赘语,而此次外交会议的成功举办更是一场中国式的胜利,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承办的第一个涉及条约缔结的外交会议,也是联合国机构首次在中国审议并缔结国际条约。《北京条约》将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这无疑提升了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回顾历史,我国著作权保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历经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虽然早在1990年,我国就出台了《著作权法》,但是作为舶来品的知识产权,并没有迅速得到人们的了解和认识,群众版权保护意识薄弱,反而一些“窃书不为偷”的传统观念助长了不少盗版侵权行为,极大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成为制约整个产业发展的毒瘤。这些年来,经过政府、行业协会和权利人的多方努力,《著作权法》的两次修订,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开始深入人心,音乐、电影、动漫等版权相关产业再次迎来发展良机。笔者作为国内版权音乐发展历程的见证人和参与者,对此更是深有体会: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版权意识淡漠和盗版泛滥,版权音乐与其他音乐产业一样,面临着进退维谷的发展困境。而如今,随着版权保护环境的全面改善,笔者所在的松巴音乐已经在版权音乐这个行业中发展壮大,与全国众多的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影视制作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客户群日益扩大。

  此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的举办,既是国际社会对我国多年来在著作权保护所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和认同,也是一种激励和鞭策。从这个意义而言,《北京条约》的签署,受益的是全世界的权利人,而最大的赢家则是中国权利人。外交会议的召开适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关键期间,我国作为会议的承办地和《北京条约》的签约国,必然要带头履行条约规定,这就要求政府从完善法律、加大表演者权保护的力度等方面做出新贡献,在著作权修法中更有针对性地体现对音乐、电影等作品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加强互联网时代的演出市场版权保护,从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走向国际化,为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纵观全球,在当前经济严峻复杂的形势下,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逆势上扬,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国内文化产业已展示潜力无限的市场前景,而一个日臻完善的版权保护环境更是不啻于给国内外众多投资者一颗定心丸。可以想象,此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在中国的成功,必然会为松巴音乐这类的国内版权文化企业带来更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