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风波为春晚“添堵”是好事
时间:2012-01-01 作者:吕丹布恩
国人讲究欢欢喜喜过大年。春节作为一年中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吃团圆饭、串亲戚、拜大年、逛庙会,无不透着浓浓年味,而在守岁迎新的除夕夜,一家人热热闹闹看春晚,更是洋溢着喜庆氛围。
30年来,央视春晚不仅成为全球华人欢度春节必不可少的文化大餐,更是中国向世界展示的一张文化名片。然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处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春晚从诞生之日起,围绕其的争论就从未平息过,给春晚节目挑刺儿甚至成了新年里大伙儿乐此不疲的一件事,如指责演员年年都是老面孔,节目都是老套路,观众产生审美疲劳;又如戏谑植入广告占据春晚舞台等。今年春晚,语言类节目则站在了风口浪尖,有网友质疑,某部春晚小品内容涉嫌抄袭日本小品,一些相声“套用”网络流行段子。此言一出,引起网上一片哗然。
涉嫌抄袭,这对于一个节目而言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更何况是登上春晚舞台的节目。但归于理性,网上的口诛笔伐值得商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换而言之,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所以,要鉴别节目是否抄袭,首先应该判断被抄袭的对象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次,按照司法界判断抄袭的“实质相似”原则,还要分析被抄袭的内容是否构成了抄袭作品的实质部分,继而权衡抄袭内容的数量比例。如此而言,春晚某小品内容是否为抄袭断不可妄下结论,需要法律人士的专业分析。至于有些小品和相声所引用的一两句网络流行语,其是否为独创性作品都难说,抄袭之事又从何谈起呢?
当然,节目内容出现雷同的现象,仍然值得我们深思。学习优秀电视节目的创作理念,借鉴他人的创意无可厚非,但单纯的“拿来主义”实不可取,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学习和创新,打造节目的品质和独创性,形成自己的特色,这样的原创节目才具有生命力。当下电视节目跟风模仿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还是节目制作者缺乏创新力。
反观今年,遭遇知识产权风波的不只是央视春晚,也有其他卫视的跨年晚会。这些指责虽然不一定准确,却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公众版权意识不断提升,随之对电视节目的品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更是为广大的影视作品创作者和制作机构敲响了知识产权警钟。
那么,电视节目该如何规避权利纠纷?首先,节目创作者应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作品借用了其他作品的内容,应事先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其次,对于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来说,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在节目播放之前对作品内容进行审查,并与作者签订相关的版权协议。
事实上,“先授权、后使用”的方式一直是版权界遵循的最基本原则,要使用他人作品,就必须先获得许可。多年来,松巴音乐一直坚持着这项原则,曲库中数万盘专辑均有版权保证。松巴音乐在为电视台、影视剧组或者其他行业提供高品质的背景音乐之前,必须向其进行授权,通过这种成熟的版权运作机制确保使用音乐作品的合法性,为使用者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新年伊始,版权风波虽然为央视春晚等晚会添了些堵,但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毕竟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是电视制作和播出机构无法绕开的门槛,只有遵循成熟的版权运作机制,才能合法地使用和保护原创节目,规避侵权风险,赢得更多观众的尊重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