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里,春色渐浓,暖意日深。刚刚兴起不久的共享单车穿梭在北京街头,红的、黄的、蓝的,为这个季节增添了许多不同于往年的颜色。
不得不承认,得益于技术的进步,共享服务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很多在线影视、音乐平台在建立初期都是打着共享的旗号,以大量没有版权的资源吸引用户壮大自己,引起了众多版权方的强烈不满。可以说自从进入互联网时代,共享就没有摆脱过侵权的恶名,直至今日依然如此。
就在不久之前,在国内颇有影响力的一个嘻哈音乐组合就针对一些公然盗用伴奏的群体开炮,引发了网上激烈的讨论。控诉方指责对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组合的原创音乐,甚至已经上架发行,获取商业利益。让人颇为意外的是,有部分被指责的人却理直气壮的对曲目原作者予以还击,不仅对侵权的行为完全没有悔悟之心,甚至认为对方既然把音乐在网上分享,就可以不经授权随意使用。如此没有版权意识的观点,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嘻哈音乐发源于美国的街头文化,在诞生初期确实有许多嘻哈音乐人受条件所限,只能通过采样其他音乐将其混音和改编后进行再创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嘻哈音乐在全球逐渐成为流行音乐产业的支柱之一,对于版权方面的要求也变的十分严格。在美国,针对嘻哈音乐的版权案件,越来越多的采用了微量使用规则,即当普通观众不能感知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那么该使用是微量的,并不侵犯版权。但是,如果采样与混音中大量使用了别人的作品,那么仍然构成侵权。
以如今的技术水平,无论是在音乐创作还是在其他领域,单纯的抄袭已经不能用简单来形容了。笔者听闻网上甚至出现了“写作神器”这种工具,用户只要输入一些关键词,“神器”就能从网络上共享来的众多文学作品中提取相关的语句,七拼八凑的帮助用户完成一部“全新”的作品。那么以此类推,是不是还会出现“作曲神器”、“作词神器”呢?如果创作者都抱着短期获利的态度,从网络上共享的资源中肆意抄袭或盗用,那么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中,共享服务已经成了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健康发展的共享服务是不能建立在侵犯版权的基础上的。可以说无论音乐、影视还是直播类的正规平台,都在尽可能的获取正版内容,再通过各自的商业运作方式将其分享给用户获得收益。
共享不等于免费,更不可以侵权。在这个人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的时代,必须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提高全民的版权意识,对蓄意抄袭、侵权等行为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