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二人转”是民众耳熟能详的表演形式,二人转演员多才多艺、能歌善舞也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在演出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二人转演员通过演唱或模仿等各种形式,公开表演他人的音乐作品,许多知名的二人转演员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当中,为大众所熟知的。然而,当我们在欣赏他们的这类表演时,是否有人想到,如果未经许可,这是一种侵犯音乐原创作者权利的行为呢?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者(在音乐作品中主要指词、曲作者)对其原创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驶表演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而《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2017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北京刘老根大舞台诉至法院。
北京刘老根大舞台是本山传媒旗下的全国知名的连锁演艺娱乐剧场,平均每年演出场次达到300多场。正如人们所知,为了追求演出效果,在刘老根大舞台上经常公开使用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多次与刘老根大舞台经营方联系洽商音乐作品表演权许可事宜,希望对方能够尊重版权,付费使用音乐。但大舞台方面始终未同音著协达成许可协议,且继续侵权使用音乐演出。在此情况下,音著协只得对其侵权使用音乐的行为进行了证据留存,并选取了其中一首作品,于2017年6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并由音著协出具了音乐许可使用的和解方案,但大舞台方面始终未予答复。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现场表演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0元。
音著协的诉讼并不是为了获得某一首歌曲的赔偿,而是希望通过诉讼,促使包括刘老根大舞台在内的广大同类演出组织者能够自觉守法经营,维护音乐著作权合法使用制度,同时提高公众及经营者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认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已有越来越多具有强烈守法意识的企业主动申请音乐著作权许可,以实际行动担负起尊重版权、尊重著作权人的社会责任。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许多演出组织者法律意识淡薄,对音乐版权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拒绝为版权付费,破坏版权市场的合法秩序。在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呼吁社会各界应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依法使用音乐作品。
作者:张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