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亿多,越来越多的人借助互联网汲取知识、认识世界。大量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已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求。习近平同志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要针对现实问题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增加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新制度,协调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作品创新,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繁荣。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出现了网页制作权保护、网络复制权保护、网络传播权保护以及数据库版权保护等新课题,呈现出载体非物质性、保护标准和实施方式国际性、运行环境虚拟性、作品侵权隐蔽性等新特征。从实际情况看,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站擅自将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经数字化处理上传到网络供他人使用。二是利用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这主要是指一些网站对其他网站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三是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一些传统媒体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网络作品下载到报刊等非网络媒体上发表。目前,为了保护著作权,许多网站通过加密、防火墙、入网控制、访问控制等安全技术手段加强网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采用这些技术手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但也给网络用户带来诸多不便。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保护措施并非坚不可摧。
面对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仅靠技术手段显然解决不了问题。只有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尤其是加强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应着眼于网络发展的新形势和网络中著作权保护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明确网络作品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的归属保护和限制、侵权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等内容,消除网络中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此外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可以借鉴传统著作权保护的执法经验,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从而推动网络文化市场向着更规范、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当然,网络中著作权保护也要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面对网络中海量的信息资源,要求每一次复制转载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样的做法不切实际且操作难度较大,也不符合网络资源共享的原则。因此,可以对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概念重新进行界定,并健全网络中著作权保护的特殊管理制度,使之更适应实际需要。比如,可以允许先转载使用后适当付酬。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网站应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同时,网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作品先行转载使用,之后根据相关规定经与著作权人协商,支付著作权人应得的报酬。再如,可以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适当、合理的限制。著作权人将作品传到网上,事先应充分考虑到作品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如果作者未作特别说明,也未采取技术手段加以预防,应允许网络使用者对作品免费阅读下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