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向纵深发展
时间:2022-03-18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著作权制度建设、权利人保护、作品的使用和转化以及吸收国际版权条约等方面均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实现了版权制度从无到有、版权意识从淡薄到皆知、版权产业从小到大、版权贸易从弱到强的转变。从2019年至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创新指数连续两年保持在第14位;从2018年至2020年,版权行业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7.37%、7.39%、7.39%。事实证明,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初步建成了版权强国。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实际上,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著作权制度建设、权利人保护、作品的使用和转化以及吸收国际版权条约等方面均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实现了版权制度从无到有、版权意识从淡薄到皆知、版权产业从小到大、版权贸易从弱到强的转变。从2019年至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创新指数连续两年保持在第14位;从2018年至2020年,版权行业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7.37%、7.39%、7.39%。事实证明,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初步建成了版权强国。不过,现阶段我国版权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短板,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及“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这一目标尚有距离。
依据新法及时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
相较于以往《著作权法》修改来说,202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具有时间跨度最长、修法内容最多、修法过程最具开放性等特征。仅在2020年“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参与人员达5万余人次,收集意见16万余条,这些数据均高于其他法律草案。修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确保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条文质量。而在“立法先行”之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将迎来修改。
一方面,在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时,有关部门应充分挖掘《著作权法》对部分条文作出修改的原意和目的,结合部分修改条文的具体规定,尽快对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进行变更,避免在此后的版权实践中与《著作权法》发生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数量要远超于《著作权法》,因而难免会出现相关规定适度超前的现象。此时,应当认识到《著作权法》在本质上是一部民权法,《民法典》中有专门章节对著作权作出规定就是典型例证,所以在如何“适度”地把握上要恪守以保护著作权为中心,以保障权利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加强行政与司法的互动互促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版权实践中维护著作权人及其权益的基本方式,尽管两者在具体分工上存在差异,但办理的均是同一类案件。因此,通过加强彼此间的联系,有助于形成办案合力,健全我国多元化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具体来看,一是版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办案人员的沟通,通过常态化地相互交流、研讨、分享经验等方式,提升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二是在《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生效后,共同就如何正确理解、实施以及执行其中的相关规定形成共识,规避就同一规定出现适用上的分歧;三是密切关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动态,就疑难复杂或技术化侵权案件的移送、侵权认定、协同办理以及尽快修复受损权益等方面达成统一意见,从而强化和提高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和质效。
缩小著作权保护和运用的地区差异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著作权保护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研究表明,上海、广东、北京等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明显较高,贵州、甘肃、西藏等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水平较低,不同地区保护水平的差距高达15年。受著作权保护地区差异的影响,著作权的运用和转化也同样表现出这一差异。
为此,除国家继续深化政策倾斜外,一是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应当协助西部欠发达地区完善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中介组织参与版权的服务和管理;二是依托现代科技构建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简化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等手续,缩减办理的时间和费用等,促进西部地区版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三是总结部分地区在版权运用中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做法,统筹推动全国范围内版权运用的产业化和高质化,进一步协调东西部著作权保护和运用的差异。
增强著作权人自我维权意识
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发现侵权与实现维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步骤。随着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是否被侵权已经有了较为准确的判断,但如何实现维权?被侵权人可能会面临着向谁申请救济、判定侵权时间冗长、维权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如2021年4月底,腾讯等视频平台联合500多位艺人抵制短视频侵权,正反映了这一现象。
为此,相关部门除针对版权侵权建立健全快速审查、确权等维权通道,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外,还应当在如何提高著作权人取证能力上“下功夫”,灵活运用案例、漫画、宣传手册、定期普法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公众,让著作权人学会在发现自身被侵权后如何固定证据、采取技术措施以及寻求便捷化的救济途径等,增强著作权人自我维权意识。
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版权新秩序
现阶段,如何顺应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的趋势,实现和提高版权贸易的顺差,提升版权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是对外版权交流的重点。
一方面,吸收域外版权领域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依旧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持续关注的议题,我国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吸取国际版权规则的一般规律和先进经验,及时将国际版权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并尽快完成角色的转变,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版权规则的制定。积极组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就是极好的开始。另一方面,在稳妥化解涉外版权纠纷的同时,要试图打破目前以西方版权强国为主导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借助区域性合作组织或“一带一路”倡议与相关国家达成双边或多边版权贸易协议,并建立彼此互认的版权纠纷解决机构,兼顾维护国家利益与尊重他国正当利益,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版权新秩序。